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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625执恢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王万利与刘再昌、郭凤霞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万利,刘再昌,郭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内0625执恢239号申请执行人王万利,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再昌,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凤霞,女,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执行人刘再昌妻子。本院在执行王万利与刘再昌、郭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调查被执行人刘再昌名下房产在银行抵押、且另案查封,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伊日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