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6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冯雯婷与王飞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雯婷,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财保26号申请人:冯雯婷,女,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林,四川天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飞,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担保人:许燕,女,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申请人冯雯婷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飞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府大道一段7号三利·云锦×栋×单元×楼×号住宅房(业务件号:权×,建筑面积111.25平方米),查封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担保人许燕以其位于武侯区龙腾中路3号×栋×单元×楼×号住宅(房产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建筑面积147.58平方米)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冯雯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王飞名下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府大道一段7号三利·云锦×栋×单元×楼×号住宅房(业务件号:权×,建筑面积111.25平方米)在200万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周华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林越霄书 记 员 刁妍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