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25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孙爱勋与武耀华、张国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爱勋,武耀华,张国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嘉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2592-1号原告孙爱勋,女,194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佰城花园3号楼3单元1楼西户,身份证号3708291949********。被告武耀华,男,198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手被告张国伟,男,成年人,汉族,居民。住嘉祥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嘉祥支公司,驻嘉祥县建设南路交通局北邻。负责人聂传斌,系公司经理。原告孙爱勋与被告武耀华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被告武耀华驾驶鲁H×××××5轿车一辆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武耀华驾驶的鲁H×××××轿车一辆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后5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博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