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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于素珍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977号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对原告于素珍与被告桂仁武、定远县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0825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825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第7页中的“3、原告于素珍的其余损失21693.13元”、“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于素珍损失34467.17元”补正为“3、原告于素珍的其余损失20993.13元”、“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于素珍损失33767.17元”。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艳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