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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3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岐山县富顺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某宏、薛某巧、李某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岐山县富顺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某宏,薛某巧,李某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3执243号申请执行人:岐山县富顺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岐山县蔡家坡西宝中线陕九二区。法定代表人侯宏斌,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某宏,男,生于1976年9月27日,汉族,陕西扶风县人,住岐山县。被执行人薛某巧,女,生于1978年2月27日,汉族,陕西扶风县人,住岐山县。被执行人李某峰,男,生于1972年7月11日,汉族,住岐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岐山县富顺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宏、薛某巧、李某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15)岐民初字第003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636000元,诉讼费286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岐山县富顺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做出的(2015)岐民初字第003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赵晓辉执行员 李国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