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党长军放火、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党长军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117号罪犯党长军,男,1955年4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孟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2012)孟刑初字第2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党长军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限被告人党长军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损失408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7日起至2022年9月6日止。宣判后,2012年11月9日入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党长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党长军于2012年2月份的一天夜里12点多到孟州市滨河公园将一棵罗汉松锯断。经鉴定该树价值8000元;2012年2月17日凌晨3点左右,被告人党长军将孟州市滨河公园内的水榭长廊点燃烧毁,同时危及长廊周边草坪、树木等公共财产的安全。经鉴定,该损毁长廊价值320000元。被告人党长军系一人犯数罪。罪犯党长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四次,记功二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党长军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党长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党长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7日起至2022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