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3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甘州区沙井镇兴隆村民委员会与赵鑫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州区沙井镇兴隆村民委员会,赵鑫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3638号原告:甘州区沙井镇兴隆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甘州区沙井镇兴隆村五社。法定代表人:王荣,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宜民,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律师,住甘州区沙井镇兴隆村五社,身份证号码×××。被告:赵鑫,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甘州区沙井镇双墩子村一社,身份证号码×××。原告甘州区沙井镇兴隆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赵鑫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甘州区沙井镇兴隆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州区沙井镇兴隆村民委员会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州区沙井镇兴隆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州区沙井镇兴隆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永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王 婧书 记 员 刘睿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