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2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市广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铭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市广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许铭江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2503号原告:宜宾市广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绿洲家园5、6幢2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551007145L。法定代表人:蒲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习祥,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被告:许铭江,男,汉族,1971年6月27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市人。原告宜宾市广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铭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宜宾市广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市广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6元,减半收取为1503元,由原告宜宾市广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韦海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