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恢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延吉市吉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XX租赁合同纠纷一审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恢第167号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吉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公。被执行人XX,女,汉族,图们市石岘幼儿园教师,现住图们市。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吉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28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于2016年08月08日作出(2016)吉2401执恢24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04月12日,被执行人XX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南雄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爱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