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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恢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延吉市吉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XX租赁合同纠纷一审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恢第167号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吉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公。被执行人XX,女,汉族,图们市石岘幼儿园教师,现住图们市。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吉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28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于2016年08月08日作出(2016)吉2401执恢24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04月12日,被执行人XX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南雄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爱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