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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崔士荣与被执行人刘维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士荣,刘维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崔士荣。被执行人:刘维娜。申请人崔士荣与被执行人刘维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2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崔士荣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将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东路505号2号楼4幢1单元10104号房屋腾空交付给申请人,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崔士荣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2执111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