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25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郭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1788号原告:郭某,女,汉族,1985年8月12日出生,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王丹丹,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男,汉族,1984年6月6日出生,住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杨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