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郭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1788号原告:郭某,女,汉族,1985年8月12日出生,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王丹丹,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男,汉族,1984年6月6日出生,住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杨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