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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初3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赵世攀与黄天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攀,黄天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3166号原告赵世攀,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黄天知,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世攀与被告黄天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世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赵世攀负担。审判员  张得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小琳速录员  郑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