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2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奈曼旗美可施肥业有限公司与铁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奈曼旗美可施肥业有限公司,铁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2834号原告:奈曼旗美可施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明,男,奈曼旗美可施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席宝音德力根,男,奈曼旗美可施肥业有限公司销售总经理。被告:铁良,男,35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奈曼旗美可施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铁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奈曼旗美可施肥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铁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奈曼旗美可施肥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铁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奈曼旗美可施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跃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