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1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海清、何正才伪造、买卖身份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清,何正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21刑初1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海清,男,1957年1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2016年6月15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3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周运年,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罗敏,广西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何正才,男,1948年11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汉族,中专文化,原田阳县田州镇常安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因涉嫌犯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2016年5月4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9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何湾,广西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清、何正才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主江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海清、何正才及辩护人周运年、罗敏、何湾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何正才为帮助不符合申请廉租房条件的非城镇户籍的人利用假身份证、假户口簿申请到廉租房,从中获取私利。于是,被告人何正才接受黄某2、黄某1(两人另案处理)等人提供的非城镇户籍的居民身份证,并收取每套假身份证件(即一张假身份证和一本户口簿)的制作费用600元。之后,被告人何正才通过办假身份证小广告的手机号码联系到被告人王海清,双方商定制作一张假身份证和一本户口簿的费用为300元。之后,被告人何正才先后到田阳县田州镇解放东路2号“辉鸿图文快印”复印店,让吴某2修改、打印不符合申请廉租房条件的非城镇户籍人员的居民身份证上的信息并把修改好的共计98份假居民身份证样本扫描成图片后,多次通过吴某2管理使用的QQ邮箱(邮箱号:198×××@qq.com)将样本图片发送至被告人王海清管理使用的QQ邮箱(邮箱号:914×××@qq.com)。随后,被告人何正才再将办理假身份证、假户口簿的相应费用,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人王海清共计29850元。被告人王海清每次收到相应的样本图片和费用后,联系他人制成相应的假居民身份证和假户口簿,再通过物流寄给被告人何正才。破案后,公安机关查获了部分涉案的28张假居民身份证和28本假户口簿。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王海清、何正才违反国家关于身份证件的管理制度,伪造、买卖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共计28张假居民身份证和28本假户口簿,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海清、何正才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海清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正才犯罪后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海清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海清起辅助作用,是从犯;(2)被告人王海清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海清适用缓刑。被告人何正才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正才是初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何正才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15年间,被告人何正才为帮助不符合申请廉租房条件的非城镇户籍人员利用假身份证、假户口簿申请到廉租房,从中获取私利,接受黄某2、黄某1(两人另案处理)等人提供的非城镇户籍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并收取每套假身份证件(即一张假身份证和一本户口簿)的制作费用600元。后被告人何正才通过办假身份证小广告的手机号码联系到被告人王海清,双方商定制作一张假身份证和一本户口簿的费用为300元。之后,被告人何正才先后到吴某2在田阳县田州镇解放东路2号开办的“辉鸿图文快印”文印店,让吴某2修改、打印不符合申请廉租房的非城镇户籍人员的居民身份证上的信息,把修改好的假居民身份证样本扫描成图片后,多次通过吴某2管理使用的QQ邮箱(邮箱号:198×××@qq.com)将样本图片发送至被告人王海清管理使用的QQ邮箱(邮箱号:914×××@qq.com),并将办理假身份证、假户口簿的相应费用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人王海清。被告人王海清收到相应的样本图片及费用后,即通过物流将相应的假证件寄给被告人何正才。破案后,公安机关查获涉案的28张假居民身份证和28本假户口簿。另查明,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何正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王海清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指认现场、假身份证及户口簿照片证实被告人何正才对“辉鸿图文快印”文印店及涉案的假身份证、户口簿进行指认的情况。2、接受证据清单、假户口簿、假身份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鉴定证明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的假身份及户口簿进行扣押的情况及涉案的姓名为黎耀飞、陆某、莫秀叁、黎某、蒙正广、黄某6等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共计56本,经鉴定属伪造证件。3、远程勘验笔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固定电子证据清单、粘贴伪造地址的原居民身份证扫描图片证实,被告人何正才对涉案居民身份证的地址进行伪造后,将扫描的相关图片通过号码为1983898548qq@.com的QQ邮箱发送给号码为914×××@qq.com的QQ邮箱的情况。4、银行卡交易流水清单证实,户名为廖爱群(何正才妻子),账号为62×××18和户名为何正才,账号为62×××18的银行账户汇款到户名为王海清,账号为62×××11的银行账号的情况。5、手机号码通信记录单证实,被告人王海清的135××××5979手机号与被告人何正才的138××××2128手机号的通信情况。6、田阳县保障房管理中心公共租赁住房名单、廉租住房户、2015年田阳县公共租赁住房常安社区审核名单证实,涉案假户口簿及身份证记载的相关户主人员在田阳县申请廉租房的情况。7、物流凭单证实,被告人何正才通过田阳县佳有物流接收假证件的情况。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吴某2对被告人何正才进行辨认的情况;卢某1、黄某6、翟某2、卢某2对黄某2进行辨认的情况;黄某10、莫某、黄某9、黄某8对卢某1进行辨认的情况。9、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海清及何正才出生日期及住址等身份情况。10、证人黄某2证实,其经打听知道申请办理廉租房需经户籍所在地社区办理,其知道何正才在常安社区工作,其把韦杰、韦尔及侄女的户口簿及身份证交给其侄女黄某4拿给何正才办理廉租房申请。11、证人黄某1证实,卢某1与其说,她的友女黄某2能帮人申请廉租房。2013年至2014年间,其先后拿其与农国康等人户口簿、身份证和钱交给卢某1通过黄某2申请廉租房。其与农国康等人的户口是在农村,而卢某1交给其家的另外一个户口簿及身份证上的地址与原来的不一样。12、证人卢某1证实,2012年至2013年,其得拿女儿黄某3及亲戚黄某9等人身份证、户口簿和钱交给黄某2帮忙在田阳县申请得廉租房。黄某2拿身份证及户口簿是用来办理新的户口簿及身份证,原来的户口簿及身份证的住址是农村的,不能申请廉租,而新办理的证件地址是属田阳县田州镇常安社区的,可以申请廉租房。13、证人黄某3证实,2013年间,其母亲卢某1通过黄某2制作假户口簿、身份证的方式给其在田阳县田州镇三雷村雷公点廉租房小区申请得一套廉租房。14、证人黄某4证实,2013年间,其三次帮姑姑黄某2拿他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钱到常安社区给何正才,去帮别人办理申请廉租房。15、证人梁某证实,2014年间,其得交钱给黄某2帮忙在田阳县申请廉租房,后黄某2通过制作两份假身份证及户口簿帮其在田阳县申请得二套廉租房。两份假证件中,一份是自己的名字,另一份的名字是黄耀刚。16、证人黄某5证实,2014年7月某日,其拿10000元钱给黄某2申请廉租房,后其拿黄某2交给其的一份名字是卢宏的假身份证及户口簿在田阳县申请得一套廉租房。17、证人黎某、陆某、吴某1、韦某、翟某1、黄某6、翟某2证实,(1)2013年到2014年间,其等人拿本人的身份证、自家户口簿及钱交给黄某2在田阳县申请廉租房,后黄某2交回另外一本假身份证及户口簿,假证件的地址变更为田州镇解放中路,其等人真实户口在田阳县乡镇农村。(2)翟某1还证实,蒙正广、罗涛、刘忠道也得拿身份证、户口簿本和钱给黄某2帮忙在田阳县申请廉租房,黄某2也给他们另外一本假身份证及户口簿。18、证人黄某7、黄某8、黄某9证实,2013年至2014年间,其等人拿本人身份证、自家户口簿及钱交给“妈周”(指卢某1),通过制作假身份证、户口簿申请得一套廉租房。假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地址变更为田阳县田州镇城镇户口,其他信息均没有变更。19、证人莫某证实,其得拿母亲莫秀叁的身份证、户口簿及钱通过“妈周”交给黄某2制作假身份证及户口簿在田阳县申请得一套廉租房。20、证人黄某10证实,2014年初,其拿本人的身份证、自家户口簿及钱给一老年妇女(指卢某1)在田州镇三雷村雷公点廉租房小区申请得一套廉租房。21、证人赵某证实,2014年春节后,其拿本人及弟弟赵荣相的身份证、自家户口簿及钱交给黄某11通过制作假证的方式在田州镇三雷村雷公点廉租房小区申请得一套廉租房。22、证人黄某11证实,其得拿赵某、赵荣相等人身份证、户口簿和钱交给黄某2通过制作假证件的方式在田阳县申请得廉租房。23、证人卢某2、杨某证实,2014年5月间,其拿本人的身份证、自家户口簿及钱交给一个“胖女人”(指黄某2)通过制作假证的方式在田阳县申请廉租房。其是农村户口,而假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地址是田州镇。卢某2还证实,其假证件上的名字是罗朝分。24、证人吴某2证实,2013年6月起,田州镇常安社区居委会的一男子老干部(指何正才)会拿一些身份证件到其开办的“辉鸿图文快印”文印店扫描,后将扫描的图片发到“914×××@9qq.com”QQ邮箱。那老干部有时拿一张,有时拿十来张不等,拿来扫描的身份证上的地址被印有另外地址的字条覆盖粘贴。25、被告人何正才供述,(1)其是田阳县田州镇常安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2013年3、4月间,黄某2拿假身份证和户口簿给其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廉租房申请。结果申请得公示。之后,因黄某2没时间去办假件,就给其一张名片。其与对方一个自称“何经理”的人联系后,对方叫其把需要更改的项目内容粘贴到真实身份证上,复印好后邮寄给他,或扫描成图片发送到对方QQ邮箱,对方通过物流将假证件寄给其。其大都是在田阳县“佳有物流”签收假证件。(2)其收黄某2、黄某1等人每户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制作假证件的手续费和辛苦费共600元,后拿其中300元支付给制作假证件的人。其主要通过其本人农行卡账号62×××18及其妻子廖爱群的农行卡账号汇款到对方的农行账上,当时柜员机上显示的对方账号的户名为“*海清”。对方与其电话联系时称其“老向”。(3)2014年至2015年,黄某2、黄某1等人先后拿黄文令、赵某、吴某1、陆建军、卢宏、陆某、黎耀飞等人真实户口簿及身份证给其找人制作假证件。真实证明件的住址均是田阳县乡镇农村,而假证件的住址都是田阳县田州镇解放中路。26、被告人王海清供述,其认识制作假证件的“陈老板”(王海清自称,下同)。某日,有个人(指何正才)打其手机称要办理假身份证和户口簿,因其听不懂对方说的话,就给“陈老板”与对方谈价钱。后“陈老板”叫那个人去文印店将需要更改的项目打印并粘到真实身份证上,扫描后把图片发到其号码为914248089的QQ邮箱里,并将其农行卡账号发短信给那个人。其与“陈老板”要求那个人先给钱才作假证件,其收到钱后即告知“陈老板”制作假身份证及户口簿,制作好后由其通过南宁的“佳有物流”寄给那个人。其看物流的包裹知道那个人是田阳县的“老向”(指何正才)。其农行卡绑定的手机号码是135××××5979。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清、何正才买卖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共计56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海清、何正才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买卖身份证件过程中,被告人何正才向被告人王海清提出购买伪造证件,并提供伪造证件的信息,被告人王海清收到被告人何正才提供的假信息后,为被告人何正才提供伪造的证件,故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王海清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海清是从犯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何正才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海清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何正才向被告人王海清购买56本伪造的身份证件后,提供给他人用于申请廉租房,致使部分不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人申请到廉租房,社会危害大,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条件,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对此提出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惩罚刑事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社会的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海清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何正才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4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黄 谢人民陪审员 唐瑞科人民陪审员 周晓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庄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