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民初5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吉林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高世平、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世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590号之一申请人:吉林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松江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孙焕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杨,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红,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高世平,男,1973年3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东通化街东华委**组。吉林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建工)与高世平、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化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建工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世平的到期债权,即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应付高世平的工程款及利息182万元。担保人潘成利、曹秀艳以各自名下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应付给被申请人高世平的工程款及利息中的182万元予以冻结;二、查封担保人潘成利名下的坐落于吉林市龙潭区新安街江滨小区8号楼2单元1层19号,房权证龙字第S0000316**号,建筑面积为60.92平方米的房产,及坐落于吉林市龙潭区土城子汉阳南街工贸2号楼6单元2层64号,房权证乡镇字第J37-0607**号,建筑面积为103.49平方米的房产;三、查封担保人曹秀艳名下的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新兴街铁路住宅1号楼5单元3层6号,房权证昌字第S1200215**号,建筑面积为38.05平方米的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鑫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