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民终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蔡云龙与XX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云龙,XX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民终4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云龙,男,朝鲜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荷兰城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东,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超,男,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鑫贸大厦。上诉人蔡云龙因与被上诉人XX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鸡东县人民法院(2017)黑0321民初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云龙的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7)黑0321民初208号民事判决,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1、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举示的“欠据”中“还款计划”所体现的金额8000元与欠款金额7万元严重不符。不能证实上诉人欠被上诉人借款7万元的事实。2、被上诉人未向原审法院举证证明蔡元国向其借款7万元的款项来源及交付凭证。3、蔡元国与被上诉人形成所谓的借贷关系是赌博所借属于非法借贷关系,不应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之子蔡元国向被上诉人借款7万元用于“承建工程”的所谓事实,确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重新认定。XX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蔡云龙偿还借款本金4.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9月至10月份,蔡元国(蔡云龙儿子)向XX超借款合计7万元,用于承建工程,口头约定半个月还款。到期后未能还款,经XX超多次索要,蔡云龙于2016年2月4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约定借款7万元由蔡云龙偿还,还款期限为2016年8月30日前。期间蔡云龙还款2.4万元,尚欠4.6万元未还。现借款已逾期,XX超多次向蔡云龙索要,蔡云龙因无钱一直未还。上述事实有XX超、蔡云龙的庭审陈述和欠据原件一份在卷佐证。一审法院认为,XX超的起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蔡云龙给XX超出具欠据,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蔡云龙应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XX超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蔡云龙主张借款系赌资因无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蔡云龙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XX超借款4.6万元。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合法,一审判决的数额是否准确。上诉人蔡云龙上诉称其子蔡元国所借款项用途不是用于工程建设而是赌资,但对此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上诉人该项上诉请求无依据支持。蔡云龙于2016年2月4日向被上诉人出具欠据一份,并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故其上诉称只欠8000元的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上诉人蔡云龙给付被上诉人XX超4.6万元欠款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蔡云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由上诉人蔡云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郭 瑛审判员 朱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齐东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