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刑更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丁红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红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刑更456号罪犯丁红梅,女,1974年2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昌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服刑。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9日作出(2011)孝昌刑初字第000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红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丁红梅不服,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2)鄂孝感中刑终字第000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2016年2月1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3日提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丁红梅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提出,罪犯丁红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丁红梅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六次季度表扬。另查明,该犯分别于2012年9月27日、2017年3月20日向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交纳罚金2000元、8000元。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湖北省罚没收入票据两张。本院认为,罪犯丁红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丁红梅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政喜审判员 何学年审判员 吴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玉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