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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朋波、谢合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朋波,谢合营,张联庆,焦作市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837号申请执行人王朋波,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沈丘县。被执行人谢合营,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焦作市温县,现羁押于安徽省蜀山监狱。被执行人张联庆,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温县。被执行人焦作市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温县新洛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66596504-2。法定代表人:刘小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朋波与被执行人谢合营、张联庆、焦作市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焦作市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与申请执行人王朋波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183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传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