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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271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受银霞与潘燕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受银霞,潘燕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财保39号申请人:受银霞,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善,嘉峪关市五一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申请人:潘燕梅,女,汉族。申请人受银霞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潘燕梅所有的位于嘉峪关市××苑号房屋一套(保全价值50000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潘燕梅所有的位于嘉峪关市××苑号房屋一套(保全价值50000元),期限至2019年5月22日。保全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受银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朱继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