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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魏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刑初23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曾用名魏甲),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胶南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被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天检诉刑诉〔2017〕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3月6日10时许,被告人魏某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38-1号阳光百货JEEP专柜,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尚某的钱包1个(价值人民币166元),内有现金人民币1200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魏某处查获并扣押的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已发还被害人。2.2016年4月4日晚,被告人魏某在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武林银泰百货大楼C座BABEI服装店内,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蒋某的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600元。3.2016年10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魏某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王府井银座商城二楼“华伦天奴”男装店内,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魏某的华为牌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750元)、被害人盛某的现金人民币240元、被害人王某的现金人民币450元。后被告人魏某利用所窃手机,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手段,窃得被害人魏某银行卡内的人民币6000元,窃得支付宝及微信红包人民币1641.84元。案发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魏某处查获并扣押,华为牌手机1只,后发还被害人。4.2016年10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魏某在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延陵西路1-9号常州市购物中心五楼乔百仕服装店内,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章某的钱包1个,内有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后被告人魏某持所窃银行卡至ATM机,先后从银行卡中取现人民币23000元。案发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魏某处查获并扣押赃款人民币14300元,后发还被害人。另查明,2016年11月23日,被告人魏某被泰安市公安局三里派出所抓获。被告人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起诉指控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尚某、蒋某、魏某、盛某、王某、章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短信记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监控视频、银行交易明细、价格认定结论书,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局前街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工作记录及情况说明,(2012)南刑初字第422号刑事判决书、(2014)黄刑初字第1155号刑事判决书、(2014)黄刑初字第1155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具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2018年11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完毕。)二、对被告人魏某未退出的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并发还相应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孙晓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