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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3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福全与杨彦彬、郑州宗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全,杨彦彬,郑州宗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788号原告:王福全,男,1968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杨彦彬,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郑州宗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商城东路9号院4号楼1单元54号。法定代表人:宋乃涛,该公司经理。原告王福全与被告杨彦彬、郑州宗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王福全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福全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全撤诉。案件受理费755元,减半收取计377.5元,由原告王福全负担。审 判 长  陈新玲人民陪审员  徐 睿人民陪审员  张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明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