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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2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宁夏瑞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瑞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2636号原告:宁夏瑞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倪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娟,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马杰,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瑞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瑞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夏瑞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娣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