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安浩五金有限公司与安徽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安浩五金有限公司,安徽波瑞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2414号原告深圳市安浩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法定代表人李小莲。委托代理人余守学,广东先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黄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朱文堂。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安浩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安浩五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安浩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798元,由原告深圳市安浩五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小华人民陪审员 陈 惠人民陪审员 练桂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肖晔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