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冬洪与王保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冬洪,王保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989号原告:陈冬洪,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婷(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保国,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峰(特别授权代理),鄄城诚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冬洪诉被告王保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原告陈冬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冬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计637.5元,由原告陈冬洪负担。审 判 长 宋贵文人���陪审员邢银良人民陪审员 韩法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