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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执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冯帅与任波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帅,任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1314号申请执行人冯帅,女,满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任波,女,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冯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波民间借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国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