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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民初4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唐建昌与叶冬生、高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昌,叶冬生,高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82民初4789号原告:唐建昌,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叶冬生,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高美娟,女,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唐建昌与被告叶冬生、高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建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冬生、高美娟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终结。原告唐建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6年11月14日,两被告登记结婚。2016年10月17日,被告叶冬生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6年10月27日。如逾期未还,借款人向出借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欠款金额的百分之一计算。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叶冬生、高美娟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叶冬生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借款发生在被告叶冬生与高美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叶冬生、高美娟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冬生、高美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唐建昌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叶冬生、高美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俞 颖人民陪审员 孙 颖人民陪审员 张志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蓝徐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