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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陕西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14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根庆。委托代理人赵宽占,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文刚。本案在执行陕西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陕西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销本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