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82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姜某1、姜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姜某1,姜某2,许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82民初568号原告:李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永福,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1,女,汉族。被告:姜某2,男,汉族。系被告姜某1之父。被告:许某,女,汉族,系被告姜某1之母。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立钦,界首市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诉被告姜某1、姜某2、许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永福,被告姜某1、许某及其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立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返还彩礼款1351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正月初六被告姜某1到原告家相亲时原告给付见面礼3600元;同年农历正月十二原告到被告家过大礼是给付被告彩礼款122600元;同年农历二月初八,被告姜某1到原告家时原告的母亲又给其300元;同年农历二月二十日婚礼时被告姜某1又索要上车礼6600元,及礼盒现金2000元。举行婚礼后被告经常无事生非并且辱骂原告及原告家人,其后被告姜某1就在娘家居住。原告多次到被告家接其回来,但其拒绝回来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原告李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基本身份信息及其诉讼主体资格;2、赵寨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姜某1于2014年农历二月二十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3、证人赵某1、赵某2、赵某3等人证言,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彩礼款135100元。三被告辩称:关于彩礼数额,原告所述不实。双方不和的原因是没有生育小孩,原告诉称婚后不久被告居住娘家与事实不符,原告与被告姜某1生活两年多;被告姜某2、许某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三被告为支持其辩称,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三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三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购买共同生活用品、发票凭证四张及嫁妆清单,证明被告用彩礼款购买的嫁妆情况。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姜某1系被告姜某2、许某之女。2014年原告李某与被告姜某1经媒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婚约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向被告共支付彩礼款130200元。2014年3月20日(农历二月二十)双方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5月份,原告李某与被告姜某1因感情不和不再共同生活。另查明,被告姜某1同居前的个人财产有:空调、彩电、洗衣机、落地扇、饮水机各一台;大衣柜、影视墙、梳妆台、沙发、茶几、餐桌各一个;电动车一辆、被子十三个、被套十个。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原告李某与被告姜某1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共同生活,属于同居关系,双方之间的婚约财产纠纷依法应予以解决。但考虑到本案原告李某与被告姜某1同居生活两年多,且是因生活琐事导致的感情不和而双方不再共同生活,故本院酌定被告返还10000元。被告姜某2、许某作为被告姜某1的父母,因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收取彩礼款,故负有共同偿还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姜某1、姜某2、许某共同返还原告李某彩礼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姜某1同居前个人财产:空调、彩电、洗衣机、落地扇、饮水机各一台;大衣柜、影视墙、梳妆台、沙发、茶几、餐桌各一个;电动车一辆、被子十三个、被套十个归被告姜某1所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拉回。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2元,减半收取1501元,由原告李某承担1301元,被告姜某1、姜某2、许某承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席凤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