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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志宏、朱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宏,朱炜,曾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574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宏,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朱炜,男,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曾峥,女,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志宏与被执行人朱炜、曾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522民初6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02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2、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3、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4、未能寻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振宇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章俊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