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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来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来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44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来芬,女,1981年9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文盲,农民,住苍南县。2007年6月14日因吸食毒品于被苍南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07年9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5月21日因吸食毒品于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5月26日因吸食毒品于被苍南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9月11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11日因吸毒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区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7年2月1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顾宁宁,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受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来芬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1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来芬及其辩护人顾宁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2月7日16时许,王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陈来芬购买一克冰毒,并通过微信转帐方式支付人民币200元的毒资给被告人陈来芬。被告人陈来芬收款后遂将一小包冰毒放置在苍南县龙港镇西一街455号后门,并告知王某到上述地点拿取毒品,后王某在该处取得一包冰毒。2.2017年2月10日16时许,王某又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陈来芬购买一克冰毒,并通过微信转帐方式支付人民币200元毒资给被告人陈来芬。被告人陈来芬收款后遂将一小包冰毒放置在龙港镇西一街455号后门,并告知王某到上述地点取毒品。王某在取毒品的路上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龙港镇西一街455号后门水管旁查获一包重0.7克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7年2月11日0时20分许,王某将被告人陈来芬约至龙港镇西一街和纺织二街路口,民警将其抓获。后民警在被告人陈来芬位于龙港镇西一街头四楼后间暂住处查获二小包海洛因疑似物(总重量为0.53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八包冰毒疑似物(总重量为5.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一包麻古疑似物(重量为0.1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同日,被告人陈来芬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陈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手机一只,证人王某、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提取笔录、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通话清单、立功认定意见书、理化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来芬无视国法,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来芬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其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罪,又犯贩卖毒品罪,又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来芬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来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二、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的涉案毒品及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只,予以没收。三、追缴被告人陈来芬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款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许明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江永鹏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