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1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某与被告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某,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1民初351号原告:马某某某,女,回族。被告:妥某某,男,回族。原告马某某某与被告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马某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爱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玉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