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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郭振江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刑初54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振江,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广州市荔湾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于2017年5月19日以穗荔检诉刑诉[2017]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振江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郭振江在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延桂坊7号门前,和被害人黄某1因玩扑克牌问题发生争执,继续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告人郭振江在双方纠缠过程中把被害人黄某1推倒在地,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1左手小指近节基底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同日,被告人郭振江自动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振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郭振江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郭振江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另查明,被告人郭振江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振江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振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综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振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正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健涛梁绮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