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龙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5刑初253号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龙(曾用名陈前久),男,1978年11月9日生,江苏省宿迁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在无锡市惠山区沪锡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工作,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因犯强奸罪于2007年8月1日被江苏省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诉刑诉〔2017〕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陈龙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车辆核载14355公斤,事发时实载28870公斤)的牌号为苏B×××××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锡山区东亭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春鑫路交叉路口右转弯通过路口时,遇张某驾驶牌号为苏B×××××的中型罐式货车沿东亭路由北往南行驶至交叉路口在放行信号指示下左转弯通过路口,结果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头与中型罐暗暗货车车尾右侧发生碰撞,随后撞击由华某1驾驶的牌号为苏B×××××的小型普通客车(事发时在春鑫路机动车道内停车等候绿灯放行)、陶某1驾驶的牌号为苏G2628**的电动自行车(事发时沿春鑫路机动车道内由东往西行驶),致车辆损坏、陶某1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陶某1系创伤性休克伴外伤性颅脑损伤而死亡。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认定,被告人陈龙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上道路行驶,右转弯通过路口时未注意路口情况、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陶某1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上未实行分道通行,其行为也是造成事故的一定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龙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破后,被告人陈龙已额外补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45000元,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公安机关出具、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110接报警记录》、《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被害人华某1、张某的陈述,证人花某、徐某、相某、倪某、陶某2、诸某、蒋某、华某2的证言,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摄影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称重单,现场监控录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关于陶某1尸体鉴定意见书,无锡高吉司法鉴定所痕迹鉴定意见书,驾驶人、车辆信息资料,保险单,谅解书,被告人陈龙的供述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龙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额外补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已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被告人陈龙的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过 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