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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执7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薛立伟等与被执行人晋国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立伟,王远栋,晋国成,南召宏鑫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765-5号申请执行人薛立伟,女,生于1964年1月20日,汉族,住南召县。申请执行人王远栋,男,生于1989年7月2日,汉族,住南召县。委托代理人艾琳琳,女,汉族,生于1985年3月12日,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晋国成,男,生于1982年12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南召宏鑫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晋国成,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07137376-0。保证人(担保人)张东,男,生于1970年7月25日,汉族,住南召县。保证人(担保人)田光,男,生于1966年6月3日,汉族,住南召县。申请执行人薛立伟、王远栋与被执行人晋国成、南召宏鑫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1月19日本院作出(2016)豫1321执765-1号民事裁定书,追加担保人张东、田光为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44万元。在执行中,划拨晋国成存款9.1万元,担保人张东履行2950元,余款346050元张东即日付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765-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和平代审判员 褚青玉代审判员 任行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