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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彭国英与宋金钰、柯世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国英,宋金钰,柯世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737号原告:彭国英,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清,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梧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金钰,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柯世贞,女,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彭国英与被告宋金钰、柯世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彭国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彭国英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国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彭国英负担。审判长  吴瑞雪审判员  林艳红审判员  蔡林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鑫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