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7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郭现银与帕·乌鲁木加、吴甲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现银,吴甲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7民初725号原告:郭现银,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新疆特克斯县。被告:帕·乌鲁木加,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蒙古族,特克斯县乔拉克铁热克镇镇政府司机,现住特克斯县。被告:吴甲子,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特克斯县乔拉克铁热克镇镇政府项目干事,现住新疆特克斯县。原告郭现银与被告帕·乌鲁木加、吴甲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郭现银以被告已将借款偿还为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现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块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现银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郭现银负担。审判员 李秀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尊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