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杜川盗窃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66号罪犯杜川,男,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20日作出(2012)孟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被告人杜川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2)洛刑一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2年4月19日入狱服刑。2015年7月1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杜川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杜川于2011年7月19日晚,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孟津县朝阳镇崔沟村,用租来的吊车将被害人崔某某宅基地上的两个价值48620元的铸钢锥头盗走。该系二次判刑。罪犯杜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杜川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入监登记表、减刑裁定书、考核分统计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管教干警王某某及服刑人员孙某、陆某某的出庭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杜川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川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