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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杜某、杜广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杜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812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法定代理人李书新(曾用名段术霞),女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杜广华,男,汉族,1963年4月14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系申请人之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02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广华工资收入50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曹富新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