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5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新绛县民营经济促进会与贾长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绛县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会,贾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5执140号申请执行人:新绛县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会。法定代表人:梁保堂,理事长。被执行人:贾长青,男。新绛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5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绛县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会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贾长青的银行存款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文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