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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5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新绛县民营经济促进会与贾长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绛县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会,贾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5执140号申请执行人:新绛县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会。法定代表人:梁保堂,理事长。被执行人:贾长青,男。新绛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5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绛县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会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贾长青的银行存款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文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