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建军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建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208号罪犯张建军,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2011)辉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建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0年12月08日起至2021年12月7日止。宣判后,2011年7月1日入监服刑。于2014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张建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在焦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法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建军于2010年12月8日,经踩点后,携带钢丝钳、螺丝刀等物品,翻墙进入辉县市百泉镇西王村被害人武某某家中欲实施盗窃,被发现后,对被害人夫妇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夫妇受轻微伤。罪犯张建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建军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郑红旗、刘冰及管教干警王骁原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建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8日起至2020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