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民终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山东聊建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聊城三叶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聊建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聊城三叶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戴怀民,高桃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1373号申请人:山东聊建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兴华东路52号。法定代表人:马思民,董事长。被申请人:聊城三叶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凤凰工业园聊位路西纬一路西首。法定代表人:戴怀民,董事长。被申请人:戴怀民(又名XX、代剑),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系聊城三叶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山东省聊城市。被申请人:高桃仙,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申请人山东聊建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三叶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戴怀民(又名XX、代剑)、高桃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聊建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聊城三叶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戴怀民(又名XX、代剑)、高桃仙20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聊城三叶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戴怀民(又名XX、代剑)、高桃仙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孟凡利审 判 员 杨绍辉审 判 员 宋传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邢 娟书 记 员 孙学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