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02执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黄鹏程、张传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鹏程,张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02执1167号申请执行人黄鹏程,男,53岁,1962年10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被执行人张传伟,男,46岁,1970年4月11日出生,住萍乡市。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执行黄鹏程申请张传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传伟应支付申请人黄鹏程案款148200.0元,承担执行费2123.0元。本院已执行0.00元,尚有1482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传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302执11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剑审判员 苏 杭审判员 潘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广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