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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内蒙古弘宇锅炉有限公司、内蒙古弘宇锅炉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与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弘宇锅炉有限公司,内蒙古弘宇锅炉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731号原告:内蒙古弘宇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五路。法定代表人:宇文利强,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显荣,内蒙古弘宇锅炉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副经理。原告:内蒙古弘宇锅炉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五路。法定代表人:张爱维,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显荣,内蒙古弘宇锅炉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副经理。被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全胜路南。法定代表人:李俊峰,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亮,内蒙古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内蒙古弘宇锅炉有限公司、内蒙古弘宇锅炉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诉被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内蒙古弘宇锅炉有限公司、内蒙古弘宇锅炉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弘宇锅炉有限公司、内蒙古弘宇锅炉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2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孔明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云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