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7101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湖北盛辉物流有限公司与京汉捷通储运(北京)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盛辉物流有限公司,京汉捷通储运(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101民初78号原告:湖北盛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一号。法定代表人:刘松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海,该公司员工。被告:京汉捷通储运(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二村南五环狼垡出口向南500米。法定代表人:曹仲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吴广,该公司员工。原告湖北盛辉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京汉捷通储运(北京)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湖北盛辉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盛辉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9元,由原告湖北盛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白玉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岳碧寒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