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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7101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湖北盛辉物流有限公司与京汉捷通储运(北京)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盛辉物流有限公司,京汉捷通储运(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101民初78号原告:湖北盛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一号。法定代表人:刘松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海,该公司员工。被告:京汉捷通储运(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二村南五环狼垡出口向南500米。法定代表人:曹仲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吴广,该公司员工。原告湖北盛辉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京汉捷通储运(北京)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湖北盛辉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盛辉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9元,由原告湖北盛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白玉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岳碧寒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