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81执2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大町珠子、何风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町珠子,何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2614号申请执行人:大町珠子(原中国名何凤珠),女,汉族,1948年7月20日出生,日本居民,现住日本,被执行人:何风云,女,汉族,1963年6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大町珠子与被执行人何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的(2016)闽0181民初2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风云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大町珠子借款本金人民币284655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122元,但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通过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经向福清市国土资源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土地信息;经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决定,将何风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过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2132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繁金审判员  林华龙审判员  曾起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正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