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3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嘉实(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福建世野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嘉蕈食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实(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福建世野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嘉蕈食品有限公司,吴伟聪,吴秀兰,王健兴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3294号原告:嘉实(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翔云一路93号翔云楼312单元A023。法定代表人:苏兴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皮诗婕,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福建世野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山城镇碧湖村。法定代表人:吴伟聪,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漳州嘉蕈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靖城镇郑店村。法定代表人:王健兴,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伟聪,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被告:吴秀兰,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被告:王健兴,男,1972年3月3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原告嘉实(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世野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嘉蕈食品有限公司、吴伟聪、吴秀兰、王健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嘉实(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以原告已经与五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嘉实(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嘉实(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嘉实(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彭媚媚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