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南法执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彭小春与衡南县旺宏粉末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南法执字第519号申请执行人彭小春,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谭子山镇莲塘村并公塘组。被执行人衡南县旺宏粉末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松江镇凉亭村。法定代表人李相宏,总经理。被执行人李相宏,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车江镇万兴路***号。衡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422民初1313号民事调解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现本案经本院执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