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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东合生泰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广东珠江纺织博览中心有限公司、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20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合生泰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珠江纺织博览中心有限公司,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2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卢遵荣。委托代理人:王延召,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合生泰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张官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志铠,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珠江纺织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张官杰,职务总经理。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锦华,广东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法定代表人:钟晓平。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05民初15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珠江国际纺织城项目独栋地块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协议书》显示,案涉工程地点位于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