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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叶明树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明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316号罪犯叶明树,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9日作出(2010)寿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明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6751.42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8日作出(2010)宁刑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31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明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叶明树之前缴纳赔偿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叶明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叶明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叶明树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系累犯,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明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2月27日起至2021年1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孝铭审 判 员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