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刑更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周原丙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原丙
案由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刑更632号罪犯周原丙,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5)甬象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原丙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周原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原丙2006年12月14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7年4月12日因发现还犯有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09年4月3日因故意伤害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3月3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0年6月7日刑满释放;2011年2月19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人民币500元;2011年11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4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7月24日刑满释放。该犯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10500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原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有劣迹、前科,又系累犯,屡教不改,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故扣减执行机关对该犯报请的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原丙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亮审 判 员 王敬海人民陪审员 邓伦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文雯